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70号
申请人:宁波华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开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玲,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宁波杜湖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鸣鹤镇石湫头。
法定代表人:陈伟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杰,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华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杜湖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宁波华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杜湖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24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宁波杜湖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各支付申请人宁波华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余款23851.40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宁波杜湖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不按协议第一项履行,申请人宁波华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一次性支付货款。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