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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188-1号

吴法敏与杨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法敏,杨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188-1号原告吴法敏。被告杨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原告吴法敏诉被告杨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G×××××号普通客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