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南英贤,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顺立,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爱玲,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伟,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宇楠,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春雷,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宇楠,简况同上。被告赵彦刚,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康世军,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春雷,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文雄,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英贤诉被告管顺立、张爱玲、杨伟、何宇楠、韩春雷、赵彦刚、康世军,第三人杨春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英贤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英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南英贤承担。
审 判 长 王新权
代理
审判员 申 洁
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