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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民初字第0050号

商明江与徐江、盛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商明江,徐江,盛刘东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民初字第0050号

原告:商明江,居民。

被告:徐江,居民。

被告:盛刘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明江诉被告徐江、盛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明江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明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370元,收取100元,其余减免,由原告商明江负担。

审 判 长  夏友粉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人民陪审员  王坠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