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民初字第0050号
原告:商明江,居民。
被告:徐江,居民。
被告:盛刘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明江诉被告徐江、盛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明江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明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370元,收取100元,其余减免,由原告商明江负担。
审 判 长 夏友粉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人民陪审员 王坠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