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柯玉伟,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思德乡韩家湾村四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601255129。
原告:赖华梅,女,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思德乡韩家湾村四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7908142085。
被告:柯玉珍,女,汉族,1995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秋垭乡铁佛寺村六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508075286。
被告:赵丽华,女,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大罗乡大罗池村二组21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7311305603。
被告:赵兵,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秋垭乡铁佛寺村六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602155273。
被告:赵冬梅,女,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挺进村二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107055509。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玉伟、赖华梅诉被告柯玉珍、赵丽华、赵兵、赵冬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玉伟、赖华梅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玉伟、赖华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玉伟、赖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柯玉伟、赖华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儒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芳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