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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891号

柯玉伟与柯玉珍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玉伟,赖华梅,柯玉珍,赵丽华,赵兵,赵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柯玉伟,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思德乡韩家湾村四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601255129。

原告:赖华梅,女,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思德乡韩家湾村四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7908142085。

被告:柯玉珍,女,汉族,1995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秋垭乡铁佛寺村六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508075286。

被告:赵丽华,女,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大罗乡大罗池村二组21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7311305603。

被告:赵兵,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秋垭乡铁佛寺村六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602155273。

被告:赵冬梅,女,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挺进村二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107055509。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玉伟、赖华梅诉被告柯玉珍、赵丽华、赵兵、赵冬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玉伟、赖华梅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玉伟、赖华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玉伟、赖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柯玉伟、赖华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儒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芳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