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郯民初字第1651号

原告冯同芳与被告徐敏建、鲁华民间借贷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同芳,徐敏建,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冯同芳,女,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建,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鲁华,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

原告冯同芳与被告徐敏建、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鲁华送达地址不明,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利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