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刘静华,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星园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金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华诉被告北京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静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静华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静华负担(于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肖海珅
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
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