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执字第000165号

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与安徽汉邦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安徽汉邦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16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朱正东,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汉邦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红,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汉邦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