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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84号

刘长林与刘长发、孙天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刘长林,刘长发,孙天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84号

原告:刘长林,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姚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发,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孙天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林与被告刘长发、孙天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林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长林负担。

审判员  魏宾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桂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