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84号
原告:刘长林,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姚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发,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孙天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林与被告刘长发、孙天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林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长林负担。
审判员 魏宾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桂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