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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中执非字第5号

陈伟申请执行李龙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李龙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中执非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

被执行人:李龙刚,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乌仲阿裁字第27号裁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龙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龙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龙刚的价值82621.60元的财产或现金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郜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