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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1953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英

代理

审判员 赵 璐

人民陪审员 XX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