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张丽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益钦。
被告:谢文文。
被告:朱洛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珍诉被告谢文文、朱洛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丽珍负担。
审判员 徐 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惠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