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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100号

张丽珍与谢文文、朱洛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丽珍,谢文文,朱洛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张丽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益钦。

被告:谢文文。

被告:朱洛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珍诉被告谢文文、朱洛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丽珍负担。

审判员 徐 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惠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