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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175号

李卫东与申朝晖、呼彩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卫东,申朝晖,呼彩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东,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申朝晖,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呼彩红,女,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卫东与被执行人申朝晖、呼彩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申朝晖、呼彩红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