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东,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申朝晖,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呼彩红,女,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卫东与被执行人申朝晖、呼彩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申朝晖、呼彩红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