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66-1号原告刘兆芹。原告孙洪兴。被告王志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与金马路交叉路口北海商务大厦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芹、孙洪兴诉被告王志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志涛驾驶的鲁VJD9**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志涛驾驶的鲁VJD9**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友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孝 福
代理
审判员 赵中亭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