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杨梅。委托代理人唐又生。被告四川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礼。
原告杨梅诉被告四川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梅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梅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