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刘洪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超,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文汇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峰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国锋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邵长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