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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536号

原告刘洪峰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洪峰,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刘洪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超,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文汇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峰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国锋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邵长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