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涞民初字第359号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3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田某某,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杨秋芬

人民陪审员  白 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