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3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田某某,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杨秋芬
人民陪审员 白 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