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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79号

云浮市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荣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浮市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张荣芬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云浮市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城南浩林西路。法定代表人黄应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勇,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金兴,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荣芬,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云浮市云安县,现住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云浮市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荣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清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云浮市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认为,2009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南洋花园第四期A1幢十一层第1101号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910026)。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19.8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02.5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7.34平方米),房屋单价为3515元/平方米。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直至2012年6月5日,原告为被告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发现被告购买商品房的房产确权建筑面积为124.41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多4.52平方米,差异值为3.77%。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补交商品房面积4.52平方米的差价15887元[(124.41-119.89)×3515元/平方米=15887元],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已构成违约,被告应立即立即补交购房款15887元,支付办证费1000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为此,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补交其所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证面积差价15887元,办证费1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12年12月15日止,逾期利息为人民币10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荣芬确认欠原告云浮市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面积差异款15887元,该款由被告张荣芬于2013年6月3日支付给原告云浮市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原告放弃对利息以及办证费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248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张荣芬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张荣芬定于2013年6月3日前支付给原告云浮市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清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娟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