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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付龙军与被告段贵所、王庆元、段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龙军,段贵所,段晓斌,王庆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88号原告付龙军,农民。被告段贵所,农民。被告段晓斌,农民。被告王庆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龙军与被告段贵所、王庆元、段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龙军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龙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