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88号原告付龙军,农民。被告段贵所,农民。被告段晓斌,农民。被告王庆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龙军与被告段贵所、王庆元、段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龙军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龙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