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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320号

禄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禄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20号

原告:禄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宝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万玉玺,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