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20号
原告:禄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宝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万玉玺,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