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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369号

方正波与周琦、方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正波,周琦,方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369号

原告:方正波,男,汉族,住芜湖市。

被告:周琦,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方克明,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方正波与被告周琦、方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琦、方克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正波诉称:2012年8月21日,被告周琦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3万元,由方克明作为担保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周琦、方克明未进行答辩。方正波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原件一张及担保人承诺书一份,证明周琦于2012年8月21日向方正波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方克明作为担保人自愿为其担保的事实。周琦、方克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方正波提供的证据,周琦、方克明未到庭进行质证,是其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

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方正波与周琦经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21日,周琦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方正波借款3万元,周琦向方正波出具了一张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11月21日。方克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并出具担保承诺书,同意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方正波遂向周琦支付了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方正波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多次主张债权,其以种种理由未能给付。为此方正波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琦向方正波借款3万元有周琦出具的借条且方克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为凭,周琦、方克明未到庭应诉予以质证,实际是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此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人应本着诚信原则按期归还借款。现债权人要求其归还借款应予以支持。对其在庭审中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6%的主张,因周琦、方克明未到庭予以确认,方正波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借款协议中对利率又无明确约定,对其主张利率的多少不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若干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对其主张利息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庭审中方正波自称周琦已支付二个月的利息3600元,系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应予以确认。所支付的利息,应从利息款中扣除。方克明作为担保人对担保方式约定明确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方克明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周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方正波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已付3600元应从利息款中扣除)。

二、方克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计1110元,由周琦、方克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 判 长  何 平

审 判 员  孙 琴

代理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