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六段**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艳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