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43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住湖南省永州市XX。被执行人陈某,住湖南省永州市XX。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XX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2)深中法刑XX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陈景铁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本院给予其司法救助人民币XX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伟军
审 判 员 杨守辉
代理
审判员 杨雁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嫏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