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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三初字第104号

张新瑞与彭国庆、杨建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新瑞,彭国庆,杨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104号原告张新瑞,女,汉族。被告彭国庆,男,汉族。被告杨建国,男,汉族。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瑞诉被告彭国庆、杨建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张新瑞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长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