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104号原告张新瑞,女,汉族。被告彭国庆,男,汉族。被告杨建国,男,汉族。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瑞诉被告彭国庆、杨建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张新瑞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长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