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辖初字第9号原告南京万基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家园春光里8幢77号102室。法定代表人郭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伟,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峰,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基公司与被告王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来看,居间合同履行地为居间人住所地,而本案居间人是万基公司雨花分公司,其住所地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峰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罗贵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