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61号
原告: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大学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雷养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柱会,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丛林,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丛林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丛林已支付原告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1000元。基于此,原告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谢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