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徐东海,男,汉族。被执行人詹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筠连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詹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詹俊于2013年4月18日内向申请人徐东海支付争议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詹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詹俊在筠连县xxxx有每月工资2700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实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从
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起,逐月扣留被执行人詹俊在筠连县xxxx工资每月2000元整。未经本院许可,此款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付泽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桂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