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平刑初字第287号

张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个体饭店业主。因本案,于2013年2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俞国华、金永良,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骏、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及其辩护人金永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3.2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诉请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磊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只是帮助他人代购。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不确实,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又提出被告人张磊即使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磊至平湖市乍浦镇金旺宾馆房间内,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钱某(另处)。2、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磊至平湖市乍浦镇皇都宾馆房间内,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钱某。3、2013年1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张磊至平湖市乍浦镇格林豪泰宾馆房间内,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钱某。4、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磊至平湖市乍浦镇长丰花苑北门口,将约0.4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另处);当晚,被告人张磊又至平湖市乍浦镇长丰花苑北区39幢1单元501室王某家,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金平(另处)。5、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磊在平湖市乍浦镇云都浴室包厢内,将约0.4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金平。6、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磊至平湖市乍浦镇长丰花苑南区2幢黄金平家楼下,将约1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韩某(另处)。7、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磊至平湖市乍浦镇长丰花苑南区2幢1单元201室黄金平家中,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韩某。上述犯罪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钱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陈某等人在孙彬开的金旺宾馆房间内,由其电话联系张磊购买毒品,后张磊将一袋约0.3克的冰毒送到房间,其付款300元;同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到皇都宾馆房间找郑义博,到房间时张磊也在,当时现场的冰毒已基本被吸完,其就向张磊购买300元约0.3克的冰毒,后几个人一起吸食;2013年1月1日凌晨,在格林豪泰宾馆房间,姚明真用其手机联系张磊购买200元冰毒,后张磊与沈月兵一起过来拿了约0.2克的冰毒,其向张磊付款200元,之后四个人一起在房间吸食。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其与钱某等人在孙彬开的金旺宾馆房间内,由钱某向张磊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吸食;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郑义博开的皇都宾馆房间内,钱某又向张磊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吸食。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其在家中向张磊打电话购买200元的冰毒,后在长丰花苑小区北门口,张磊到后打其电话下去,在车里张磊给其一包用餐巾纸包着的冰毒,其付款200元;当晚,黄金平到其家后想再买冰毒吸食,黄金平就打张磊电话要300元冰毒,后张磊就直接到其家中将冰毒交给黄金平,因张磊欠黄金平钱,毒资就从欠款里扣,后冰毒被其二人吸食。4、证人黄金平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20日左右,其在家中想吸食冰毒,就打电话给张磊要300元冰毒,后张磊将用餐巾纸包着的一小塑料袋冰毒送至其家中,其付款300元后一个人在家中吸食;第二天晚上,其打电话给张磊想购买300元的冰毒,张磊让其到云都浴室拿,后其就到该浴室312包厢,当时张磊一个人在玩电脑,其从桌子上拿了用餐巾纸包着的冰毒,然后给张磊300元后就走了;又过了二天的晚上,其至王某家玩,见王某买的冰毒已吸完,其就打电话给张磊让他送300元的冰毒到王某家,后张磊就将一包用餐巾纸包着的冰毒送到王某房间内,张磊向其要钱,其讲从欠其的钱中扣除,张答应后走的,冰毒被其二人吸食;2013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韩某在其家玩,二人讲好由韩出资向张磊购买冰毒一起吸食,后电话联系张磊送600元冰毒,张磊到其家楼下,韩某下去拿了一包600元的冰毒,然后二人在其房间吸食,又过了几天的晚上,韩某又到其家,并说由他出资买冰毒玩,其就打电话给张磊要300元冰毒,后张磊就送了用餐巾纸包着的300元冰毒至其房间,韩某支付了300元后二人一起吸食。5、证人韩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在黄金平家玩,二人提议由其出资从张磊处购买毒品吸食,并由黄金平打张磊电话要600元冰毒,后张磊送冰毒到黄金平家楼下,其下楼后张磊给其1克用餐巾纸包好的冰毒,其就给了张磊600元,冰毒被其二人吸食;过了四五天的晚上,其又到黄金平家玩,二人又想购买冰毒吸食,黄金平就打张磊电话,让张磊送300元冰毒到其家,然后张磊就将一包用餐巾纸包着的冰毒送到黄金平家,其支付了300元后二人一起吸食。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3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磊的尿样检测呈阳性。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韩某、钱某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责令社区戒毒。8、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磊的经过,其没有自首情节。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磊及相关证人的基本身份信息。10、被告人张磊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向钱某、王某、黄金平、韩某贩卖毒品,而非代购,且所作有罪供述能与上述证人的证言相印证。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先后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约3.2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磊称没有贩卖毒品和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不确实,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张磊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伟勤

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

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俞佳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