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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2983-2号

申请执行人李瑞芝、徐勤民与被执行人梁玉军、穆若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瑞芝、徐勤民,梁玉军、穆若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983-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芝、徐勤民。被执行人梁玉军、穆若亮。申请执行人李瑞芝、徐勤民与被执行人梁玉军、穆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6453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穆若亮的厂房租赁费用,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0元、利息、诉讼费用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9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刘 虎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加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