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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2954号

孙永锋诉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永锋,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954号

原告:孙永锋,男,汉族。

被告: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号。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兴磊,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鹏,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孙永锋诉被告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锋撤回对被告高鹏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