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954号
原告:孙永锋,男,汉族。
被告: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号。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兴磊,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鹏,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孙永锋诉被告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锋撤回对被告高鹏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