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湛麻法立保字第7号

戴丽英与程妃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湛江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丽英,程妃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立保字第7号申请人戴丽英。被申请人程妃玉。申请人戴丽英与被申请人程妃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诉后顺利审理和执行,申请人戴丽英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程妃玉所有的粤GPxx**号小客车(自估价值二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戴光培所有的粤GFXX**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戴丽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程妃玉所有的粤GPxx**号小客车。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戴光培所有的粤GF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不得作他项权利处分。

三、申请人的申请如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的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简丽娟

审 判 员  梁志光助理

审判员  王嘉靖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靖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