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8一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程世超。本院执行李军与程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程世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福军 来自
李军与程世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8一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程世超。本院执行李军与程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程世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