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486号
原告:范某,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和县。
委托代理人:孙时文,和县姥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饶某,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助理
审判员 吴正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