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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486号

范某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486号

原告:范某,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和县。

委托代理人:孙时文,和县姥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饶某,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助理

审判员  吴正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