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1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
被执行人:王长青。
第三人:徐惠。本院在执行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长青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因王长青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经审查,王长青所负债务是徐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徐惠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惠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与被执行人王长青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42209元,并负担支付令审查费391元、申请费1133元。
二、冻结徐惠存款捌万肆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东岳
审 判 员 严贤柱
审 判 员 芮泽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刘修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