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谢军,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渭工路。委托代理人杜小林,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梅,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渭工路。委托代理人岳娟,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军诉被告李红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杨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小林、被告李红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军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199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谢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原告才发现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存在根本的差距,双方在日常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观念截然不同,致使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矛盾不断,争吵连连。起初,原告试图与被告沟通,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了孩子,忍气吞声,但被告不但无任何改变,还变本加厉。双方争吵多年,虽然同在一处生活,但冷漠如路人,双方已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谢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红梅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相识两年才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结婚已有十四年,虽有矛盾,但感情尚好。被告也征求了原告父母的意见,原告父母也希望双方好好生活。双方虽在子女教育方面有不同观点,但这是每个家庭都存在的,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199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28日生一女谢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自2011年起双方偶因家庭琐事及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充分,为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长达14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婚后生有子女。近两年虽发生过争吵,但皆因家庭琐事、子女教育问题引起,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双方在处理夫妻关系时,应该多些理解。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加强沟通,以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愿离婚。综合考虑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应给双方一次挽救的机会,双方应多加沟通,共同努力,妥善解决婚姻问题。据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军与被告李红梅离婚。本案诉讼费9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