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5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雷,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方某,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大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方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卫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