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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石民初字第0192号

王玉兰与吴从杰、相入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兰,吴从杰,相入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192号原告王玉兰,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扬、XX,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从杰,居民。被告相入村,居民。

原告王玉兰与被告吴从杰民、相入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兰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相入村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相入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兰撤回对被告相入村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邱孟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立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