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192号原告王玉兰,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扬、XX,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从杰,居民。被告相入村,居民。
原告王玉兰与被告吴从杰民、相入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兰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相入村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相入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兰撤回对被告相入村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邱孟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立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