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986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年盈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下白沙路55号对面。
法定代表人:叶晓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二飞。
原告宁波市江北年盈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二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北年盈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年盈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二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年盈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燕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