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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522号

朱宏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宏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朱宏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棉纺厂西门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5403847-8。负责人冯立华,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良,该营业部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宏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宏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87元,减半收取5543元,由原告朱宏磊负担。

审判员 么 伟 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