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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行审字第11号

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姬永霞 计生行政征收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单行审字第11号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单县舜师路东首路北,组织机构代码:00448918-1。法定代表人陈世星,局长。委托代理人孟文杰,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姬永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被申请人黄凤霞,女,汉族,1971年10月出生。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姬永霞、黄凤霞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计费征字(2012)86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单计生费征字(2012)86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国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