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10号原告周振华,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被告息县海虹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海,该公司经理。被告周玉海,男,1954年6月19日生。被告赵志荣,女,1954年8月20日生,系周玉海之妻。被告周华,男,1981年5月22日生,系周玉海之子。被告彭金梅,女,1980年9月2日生,系周玉海之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华诉被告息县海虹陶瓷有限公司、周玉海、赵志荣、周华、彭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华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诉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00元,减半收取44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买 戈 良
审判员 连 振 华
审判员 杜 亚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洋(兼)—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