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89-2号
申请执行人:熊胜建,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代廷兵,男,约47岁,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代蒙,女,21岁,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熊胜建申请执行代廷兵、代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代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陡沟支行的存款(账号:622848204207****8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宏伟
审 判 员 何希贵
人民陪审员 陈国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