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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660号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660号原告闫某某。被告刘某某。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敬向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原告表哥徐某某欠原告20000元钱,双方协商由欠徐某某款的被告归还该笔欠款。2011年11月21日,原、被告与徐某某共同协商后,被告书写欠原告20000元款的借条一份,并写明还款时间和利息。但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只支付720元利息,并不归还欠款。现要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6800元(己付72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拖欠徐某某17800元钱,徐某某提议让被告替他归还其欠原告20000元的款,被告同意。三方协商后,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因被告拖欠徐某某的款时间较久,故被告同意归还20000元欠款。同时约定还款时间及月利率2分钱。到期后因被告经济困难,故没有归还该笔欠款。2012年农历12月28日,被告给付原告720元现金。现被告只同意归还17800元,不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原、被告及原告表哥徐某某三人共同协商,将徐某某拖欠原告闫某某的20000元欠款转移由被告刘某某归还,三方协商一致后,被告刘某某出具欠原告闫某某20000元的欠据证明一份,同时注明分两期归还并约定利率为2%。后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催要后,被告于2012年农历12月28日给付原告720元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欠据证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证明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该笔债权债务,系案外人将其对原告负有的债务转移给被告,同时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移给原告,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形成,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违反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故被告应依约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某某归还原告闫某某欠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6800元(包括已支付的72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452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敬向琼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