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354号
原告:陈丕妙。
被告:龚小琛。
被告:吴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丕妙与被告龚小琛、吴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小琛、吴笑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丕妙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丕妙撤回对被告龚小琛、吴笑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丕妙负担。
审 判 员 彭成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