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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354号

陈丕妙与龚小琛、吴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丕妙,龚小琛,吴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354号

原告:陈丕妙。

被告:龚小琛。

被告:吴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丕妙与被告龚小琛、吴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小琛、吴笑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丕妙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丕妙撤回对被告龚小琛、吴笑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丕妙负担。

审 判 员 彭成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