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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商终字第6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支行与陈宝坤、罗洪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宝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支行,罗洪杰,刘玉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坤。委托代理人白云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支行。负责人岳华。原审被告罗洪杰。原审被告刘玉伦。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宝江,高密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宝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支行,原审被告罗洪杰、刘玉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1)高商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宝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宝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宝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上诉人陈宝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志明

审 判 员  邢伟明

代理

审判员  尹臣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