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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执字第00483号

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立兵、陶小根社会抚养费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立兵,陶小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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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48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地芜湖县湾沚镇行政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0302317-8

法定代表人:洪为福,主任。

被执行人:王立兵,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南陵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南坝行政村夹埂自然村53号,身份证号码3402231974093054XX。

被执行人:陶小根,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2211978080689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行非审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66360元,承担执行费89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小根银行存款672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