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郑志忠。被告裴建国。被告薛荣堂。被告魏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忠与被告裴建国、薛荣堂、魏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忠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志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退还原告郑志忠。
代理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