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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0449号

原告郑志忠与被告裴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志忠,裴建国,薛荣堂,魏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郑志忠。被告裴建国。被告薛荣堂。被告魏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忠与被告裴建国、薛荣堂、魏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忠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志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退还原告郑志忠。

代理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