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3098号

马德鑫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德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098号罪犯马德鑫,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普格县人,现在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德鑫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马德鑫私分国有资产的4849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马德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被告人马德鑫私贪污的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马德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被告人马德鑫挪用公款的35.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马德鑫挪用公款炒基金收益的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马德鑫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被告人马德鑫滥用职权截留财政非税收入的346776.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德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4.5分。另查明,判处马德鑫追缴犯罪所得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德鑫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德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代理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