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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244号

黄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