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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终字第320号

向世界与四川利万步森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向世界,四川利万步森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世界,男,汉族,生于1974年04月19日,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何昌全,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利万步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组织机构代码75472210-6法定代表人方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女,生于1969年01月12日,住重庆市。系四川利万步森水泥有限公司行政人事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01月15日,住四川省邻水县。

上诉人向世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利万步森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向世界于2013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世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世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向世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方斌

代理

审判员  张登贵

代理

审判员  叶官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珺 来自: